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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法規資訊查證日期:2026 年 8 月 11 日。修法進度可能變動,請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。
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正案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施行起,電子煙被歸類為「類菸品」,製造、輸入、販賣(含網路與面交)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、使用一律禁止。
立法理由主要有三點:
| 行為 | 罰鍰金額 |
|---|---|
| 製造或輸入業者:製造、輸入、廣告 | 1,000 萬 – 5,000 萬元 |
| 業者以外之人:製造、輸入 | 5 萬 – 500 萬元 |
| 廣告業/傳播媒體業者: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 | 40 萬 – 200 萬元 |
| 上述業者及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:廣告 | 20 萬 – 100 萬元 |
| 販賣、展示 | 20 萬 – 100 萬元 |
| 供應(提供他人使用) | 1 萬 – 25 萬元 |
| 使用(吸食) | 2,000 – 1 萬元 |
這是最多人搞錯的地方。現行法只處罰「使用」,沒有針對「單純持有」訂定明確罰則。
也就是說,依現行規定必須被查獲正在吸食才罰得到(2,000 至 1 萬元);身上帶著電子煙載具但沒有吸食動作,現行法缺乏明確的處罰依據。這個落差也造成校園實務上的困擾——師長看到學生持有載具,只能勸導、無法沒入。
以下為尚未通過的修正草案,目前仍適用上方現行規定。
行政院已於 2026 年 6 月通過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正草案,首度將「持有」納入開罰範圍,草案要點:
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,須經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才會正式適用。在此之前,仍以現行法為準。